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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個人投資者門檻明確 業內稱並不高
作者:    發布于:2014-07-12 23:36:47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        人民網北京7月11日電(記者王千原雪)證監會今日發布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《辦法》將私募基金投資範圍、合格投資者以及資金募集等做了明確規定。

  《辦法》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(1)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;(2)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。

 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,此標準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托計劃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準要高,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,比2011年發布的《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》中規定的,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。

  業內人士表示,此門檻可以認為較低,但在單筆投資前的硬性標準,《辦法》對於如何核實投資者資質並未明確。無論如何,相信私募的春天已經到來。《辦法》的出臺,對近日壹直表現不佳的大盤來說,也帶來了“正能量”。

 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,其實目前陽光化的私募公司壹直都在執行,可以說是業內的不成文標準。且對於多數客戶來說,其可投資產遠遠不止100萬,但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,可能會將資金分散投資於不同公司的私募產品。

  最新數據顯示,截至7月4日,私募基金總共完成登記備案3563家,管理基金5232支,管理規模1.98萬億元。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表示,私募基金目前管理的資金規模,使其成為了壹支不可忽視的力量。

  此外,《辦法》將私募證券基金、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,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。除契約型私募基金之外,以公司、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基金同樣適用辦法。

 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,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方面,《辦法》規定,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形式,或者通過講座、報告會、分析會和張貼布告、散發傳單、發送手機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;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;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要求;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,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。

  2013年6月1日,新《基金法》正式實施,私募基金被賦予了法律地位,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“正規軍”。與此同時,對於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開始受到關註。今年5月9日,國務院發布了《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》即新“國九條”,明確提出要“培育私募市場”。私募基金“春天”正式來臨。

  從國外成熟市場看,私募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重要組成部分,只有健康、規範發展才能真正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、有助於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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